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政府或民間單位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時,均需先行掌握明確之產業需求,並以優先使用既有產業用地為原則,因此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內容須提供需地廠商之名單及需地面積,同時也應檢核擬設置產業園區之鄰近地區有無適當之既有產業用地可供利用,以有效利用現有產業用地,並避免浪費國土資源。
此外,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政府單位設置之產業園區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但以經濟部工業局近期開發之社頭織襪產業園區為例,就是先行協調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方式同意提供土地為開發之第一要件,並以預售率須超過7成以上為第二要件,此種作法可避免地主抗爭、產業用地閒置。
學者表示,台灣工業區閒置面積眾多,且都市計畫人口遠遠超過現有人口達700多萬,但地方仍汲汲營營於開發農地為產業專區,主因為政府可藉此增加財政稅收以及地方政治人物皆靠土地開發為重要資金來源,呼籲政府應從上述兩大原因對症下藥,並以戰略性思考衡量台灣農地之存廢,才能確保台灣糧食安全。